债权出售的外部效力是债权出售在让与人、受叫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。此种效力主要表目前:
1、让与人将债权全方位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,让与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,债务人亦不能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。不然,前者构成不当得利,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;部分让与债权的,让与人与受叫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,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,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。构成连带债权时,应按连带之债处置。
2、债权出售的受叫人成为新债权人或一同债权人,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。
3、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,对让与人倡导的抗辩,可对受叫人倡导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债务人在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,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,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,债务人可对受叫人倡导抵销。
东方律师网 > 债权债务 >
- 上一篇:债务人以不合理底价出售财产
- 下一篇:房产纠纷处置方法有什么
债权债务相关
- 08-17 债务人死亡该如何保全其财产(债权债务)
- 08-17 人去世了债务还用还吗?
- 08-16 300元债务纠纷可以报警吗
- 08-14 法院关于违约金抗辩释明权的行使
- 08-14 辞职薪资拖欠应该怎么样处置
- 08-13 未投保交强险,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同,责
- 08-11 签了私教合同却不想上了,能退款吗?
- 债权债务热点
- 债权债务知识
- 热门城市